(2022)粤2072民初2731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6-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2731号

谭昱衡:

本院受理原告冯金鹏与被告谭昱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2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谭昱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冯金鹏支付货款519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该款原告冯金鹏已预付),由被告谭昱衡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冯金鹏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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