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338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6-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3382号
中山宝客照明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优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宝客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宝客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优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4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468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优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计341元(该款原告中山市优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中山宝客照明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优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