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3500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6-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3500号

刘裕添: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与被告刘裕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刘裕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5月31日,利息5515.83元;此后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至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元(该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刘裕添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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