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4111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6-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4111号
江门巨方电器有限公司、慕艳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胜皇灯饰制品厂与被告江门巨方电器有限公司、慕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4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门巨方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胜皇灯饰制品厂支付货款3034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3417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慕艳丽对被告江门巨方电器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2元,减半收取为2926元(该款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胜皇灯饰制品厂已预付),由被告江门巨方电器有限公司、慕艳丽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胜皇灯饰制品厂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