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399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6-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399号之一

杨猛:

本院受理原告阳完全与被告杨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2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

(2021)粤2072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杨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阳完全支付货款1514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143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1元,由被告杨猛负担(原告阳完全已预交3461元,被告杨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阳完全,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杨猛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52承办法官:马敏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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