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400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6-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400号之一
李金强:
本院受理原告阳完全与被告李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2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
(2021)粤2072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金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阳完全支付货款1066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66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3元,由被告李金强负担(原告阳完全已预交2503元,被告李金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阳完全,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李金强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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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60-89828552承办法官:马敏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