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9772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9-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9772号之一

中山市金砖永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金砖永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2022)粤2072民初9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金砖永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79124元及利息(以372656.2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06467.74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9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818元,合计14214元(已由原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685元,由被告中山市金砖永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529元,并直接向原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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