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5200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9-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15200号
中山市振攸百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振攸百货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山市振攸百货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第5756903号“”、第284526号“”、第3303634号“”、第3159141号“”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商品;
2、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包装、装潢的白酒商品;
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00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振攸百货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之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16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