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1104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9-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1104号之一
普少华:
本院受理原告赵贤明与被告胡延兵、普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2022)粤2072民初10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延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在应投保交强险额内向原告赵贤明赔偿交通事故损失2000元;
二、被告普少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在应投保交强险额内向原告赵贤明赔偿交通事故损失2000元;
三、原告赵贤明的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的交通事故损失以2000元100%受偿为限;
四、被告胡延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赵贤明赔偿交通事故损失33900元;
五、驳回原告赵贤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2元(已由原告赵贤明预交),由被告胡延兵、普少华负担43元及由被告胡延兵负担729元,并直接向原告赵贤明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