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催127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9-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催127号
申请人中山市东升镇宇力叉车配件经营部因持有的普通支票1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中山市东升镇宇力叉车配件经营部。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号码3140443030935761,付款行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升裕民支行,出票人中山市东升镇宇力叉车配件经营部,票面金额空白,收款人空白。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2年9月28日起至2022年11月27日止。
四、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