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0257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9-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0257号之一

郭坤: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超快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2022)粤2072民初1025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超快达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4元,减半收取1402元(已由原告中山市超快达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超快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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