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372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12-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2)粤2072民初1372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黄笑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与被告黄笑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黄笑芬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13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笑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清偿截至2022年5月25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5038.64元、利息10576.32元、违约金2575.16元、手续费783.47元及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利息及违约金(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计算);
二、被告黄笑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计70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负担52元,被告黄笑芬负担657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另收退,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