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深入推进多元化解纷机制改革,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在中山市黄圃镇打造“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引入心理疏导专业力量,打造内外联动的多元解纷体系,努力实现“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三分之一通过多元化解机制解决、三分之一通过速裁快审方式解决、三分之一通过专业化精细化审理解决”的工作目标,成为全市市域社会治理重点“品牌创新项目”。
品牌创新项目
近三年来
我院家事审判结案数累计达2317件
调解成功数量逐年上升
调解成功率2020年同比增长19.15%
2021年同比增长23.5%
其中黄圃法庭2020年家事案件161件
调撤率50%
2021年审结179件
调撤116件,调撤率65%
心理疏导模式调解成功率62.5%
先行先试先闯
依托辖区法庭积极探索
黄圃法庭先行先试,率先将心理学引入家事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为开辟“心理疏导+法律调解”的全新解纷平台提供“黄圃方式”。
一是引入专业心理咨询团队。去年以来,我院黄圃法庭加大诉前调解服务力度,引入心理咨询师周晓晶团队5人入驻诉前调解服务区,正式推出“心理疏导+法律调解”的工作机制,大大提升了诉前调解专业性。
二是打造“调解专家+品牌工作室”的创新模式。选用具备心理学等专业特长、经验丰富、柔性司法能力突出的法官承办家事案件,并成立调解工作室,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信赖感,黄圃法庭黄燕芳法官获得2021年“全省法院十大调解专家”称号。
图为黄圃法庭调解工作室
三是协调硬件资源,增设主题调解室。为配合家事审判方式改革,针对复杂案件和多发案件设置专门的心理疏导工作场所,如婚姻家庭咨询室、心理咨询室等,让家事案件中较难处理的离婚案件等有了固定咨询区域,在该区域内同时安排专业对口的心理咨询师协助进行心理疏导,让辖区群众更好地感受到司法温暖和关怀。
激活外部力量
共同打造专职调解工作队伍
一是引入心理学,覆盖家事审判工作各环节。为适应新形势下的家事审判工作,除特邀心理咨询师协助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工作外,加强法官心理学等相关知识的学习,部分法官考取了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儿童绘画心理指导师等专业资格证书,持续学习家庭治疗、儿童绘画心理、沙盘心理技术等专业课程。
图为黄圃法庭心理沙盘室
二是联调联动,形成“1+1>2”的合力。即一件家事纠纷案件,在确认有需要进行心理疏导的情况下,安排一位承办法官及一位心理咨询师共同对当事人进行调解,由心理咨询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深入的情感诊疗与心理辅导后,承办法官再补充进行法律层面的调解。这种多元化解纷的新模式,既立足审判职能,又似春风化雨般浸润心灵、解开当事人心结,减少矛盾纠纷,确保优质高效。黄圃法庭曾在1天内就成功帮助3个家庭通过“1+1”的方式合力化解矛盾、顺利解决不同情况的家事纠纷。
图为黄圃法庭家事审判庭
三是强化司法服务延伸,黄圃法庭积极到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村(社区)开展公益讲座,讲座内容覆盖婚姻家庭、情绪管理、家风家教、儿童心理等领域;编写心理课堂、心理疏导课件,通过心理教育将法治教育延展到未成年人领域,有效提升未成年人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在完成调解工作的基础上,通过“调解+普法”的方式,充分发挥化解当事人心结、避免矛盾激化的积极作用,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加强人文关怀
善用心理疏导提升司法温度
一是针对性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家事案件建立在各个不同情况的家庭上,当事人的学历、经历、心理状态等因素千差万别,对于调解工作是一大难点,也是一个重要突破口。摸准了脉络,再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基于以上情况,承办家事案件的法官均会提前做好摸清家底的工作。在处理一件离婚纠纷案中,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争执不休,一度暂停庭审,针对这种情况,法官改为采用“心理疏导+法律调解”的办法,同心理咨询师,对谁是最佳抚养人进行观察判断。如在一起离婚案件中,法官以当事人的孩子为突破口,与心理咨询师一起制定调解方案,提前布置了儿童观察室,准备了绘画工具,通过扮演儿童生活中熟悉的角色(老师)开启心理咨询,并根据儿童绘画心理学进行分析,引导当事人作出内心选择,圆满解决争议。
图为黄圃法庭儿童阅读室
二是重视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工作,保证身心健康成长。家事审判的重点不仅是审判,更需要通过案件的处理提升审判关怀度,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黄圃法庭在与心理咨询团队共建多元化解纷平台的同时,将审判救济职能贯穿始终。面对案件中涉及的未成年对象,承办法官不仅叮嘱监护人尽到应尽义务,全力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也亲力亲为,对心理出现异常波动和需要心理关怀的未成年人,提供免费心理疏导,主动让自己成为被倾诉对象,为家庭中的各方当事人送去法律的温情和司法关怀。
三是持续跟进调解后续工作。树立结案不是家事审判终点的理念,结合案件情况,对经办案件和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主动与经办案件中存在心理创伤,需要心理救助的当事人联系,进行针对性心理辅导,把当事人走出心理阴霾、摆脱心理阴影、实现身心健康作为家事审判职能全面体现的判断标准。
中山二院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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