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0828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1-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0828号

正定县怡盏灯饰经销处:

  原告林斯蔚与被告正定县怡盏灯饰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10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正定县怡盏灯饰经销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斯蔚支付货款32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林斯蔚预付),由被告正定县怡盏灯饰经销处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至原告林斯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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