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4644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1-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14644号


中山市古镇泽升灯饰厂: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广发五金纸类制品厂与被告中山市古镇泽升灯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2民初14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古镇泽升灯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广发五金纸类制品厂支付货款53108.62元及逾期利息(以53108.62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广发五金纸类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古镇泽升灯饰厂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2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古镇泽升灯饰厂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128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