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7340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7340号
贺海日:
本院受理原告严九东与被告贺海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2)粤2072民初17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贺海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严九东清偿借款本金1189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8909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2022年6月2日;以118909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10月10日止);
二、被告贺海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严九东支付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181元,合计4125元(已由原告严九东预交),由被告贺海日负担。原告严九东多预交的41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贺海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944元及诉讼保全申请费1181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