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因被害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公告送达退赔案款。(详见公告清单)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一年,即视为送达。逾期无人认领的,依法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