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7780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8

余俊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余俊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77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2元,减半收取204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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