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7825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8

宁安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黄圃镇永腾印刷厂诉被告中山市科仕康电器有限公司、宁安生、苟勇、杨作为、彭鲜林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宁安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一于2016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2016年4月货款21620元,5月货款7819元,6月份货款12856.16元,定制的专用未用材料19800元,定制的专用印刷版10000元,以上合计72095.1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12月6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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