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7909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8

褚爱荣:
  本院受理原告范兆全诉被告顺德区容桂鸿康电器厂、康国全、魏娜、中山市黄圃镇明旺玻璃制品厂、涂志凌、褚爱荣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褚爱荣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六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28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本金150000元从起诉之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本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11月16日上午10点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一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