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7934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8

廖小琼:
  本院受理原告张发威诉被告吴少桐、廖小琼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廖小琼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2200000元及违约金755553.33元(自每期应付款日次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合计2955553.33元;2.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均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月5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