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8953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8

王波:
  本院受理原告黄志标诉被告王波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王波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1291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月11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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