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5277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5277号
何貌:
本院受理原告雷长春与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江门市科企科技有限公司、何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5277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下列损失:1、医疗费2177.63元,2、误工费3042.65元(111057元/年-365天/年x10天),3交通费200元,4车辆维修费850元,以上一至四项合计6270.28元,被告一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二、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粤2072民初5277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何貌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8日9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