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5301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5301号
中山市小榄镇闽冠机械配件商行、王杰:
本院受理原告张李军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闽冠机械配件商行、王杰劳动争议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5301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2月23日的工资32000元;
被告支付原告索要工费的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3000元。
(2023)粤2072民初5301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闽冠机械配件商行、王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30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