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5301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2072民初5301

中山市小榄镇闽冠机械配件商行、王杰:

本院受理原告张李军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闽冠机械配件商行、王杰劳动争议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2072民初5301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1218日至2021223日的工资32000元;

被告支付原告索要工费的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3000元。

(2023)2072民初5301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闽冠机械配件商行、王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53084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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