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434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2072民初434

徐照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钛燊灯饰配件门市部、胡光泉与被告徐照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434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立即偿还货款77828元及违约金 695元(违约金以77828元为基准,从2022916日暂计至起诉之日,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3)2072民初4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徐照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531日上午9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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