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710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2072民初710

陈志东:

本院受理原告伍继优与被告陈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710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陈志东偿还原告伍继优借款本金217000元及利息(以217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利率的1.5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支付原告因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5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合计:232000元。

(2023)2072民初7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陈志东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531日上午10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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