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777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2072民初777

中山市乾能照明有限公司、夏曹仕: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锐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乾能照明有限公司、夏曹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777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加工款574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742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诉求共计金额57420元。

(2023)2072民初7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乾能照明有限公司、夏曹仕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531日上午10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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