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779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2072民初779

彭国兴、中山市光起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江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国兴、中山市光起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779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1344元及违约金7134.4元(违约金按《还款协议书》约定,以71344元为基数,按尚欠金额71344元的10%计算);

二、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以上暂计人民币78478.4元。

(2023)2072民初7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彭国兴、中山市光起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53114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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