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779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779号
彭国兴、中山市光起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江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国兴、中山市光起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779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1344元及违约金7134.4元(违约金按《还款协议书》约定,以71344元为基数,按尚欠金额71344元的10%计算);
二、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以上暂计人民币78478.4元。
(2023)粤2072民初7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彭国兴、中山市光起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31日14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