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091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091号
农海菊:
本院受理原告梁永锋与被告农海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091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62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22年11月1日起计至2022年12月1日按LPR利率,从2022年12月2日计至清偿之日逾期还款利息暂计至2022年12月31日为1000元,以上本息合计63000元);
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0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农海菊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31日16时0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