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091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2072民初1091

农海菊:

本院受理原告梁永锋与被告农海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091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62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22111日起计至2022121日按LPR利率,从2022122日计至清偿之日逾期还款利息暂计至20221231日为1000元,以上本息合计63000元);

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3)2072民初10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农海菊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531160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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