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2278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2072民初2278

中山市豫隆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天辉螺丝批发部与被告中山市豫隆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2278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支付货款31500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暂计31500元。

 (2023)2072民初22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豫隆运输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525日上午10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