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94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94号
中山市耐丝丽灯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潘岐参、何桃花与被告中山市耐丝丽灯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94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292658元【1、死亡赔偿金219416元(54854元/年x20年x20%;2、被抚养人生活费73242元(36621元/年x20年x20%x50%】;
二、被告支付赔偿丧葬费15187元(151870元/年÷2 x20%);
三、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317845元。
(2023)粤2072民初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耐丝丽灯饰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5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