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345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345号
石亚土: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志晖布艺门市部与被告石亚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345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1700元及逾期利息(以817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1170元;以上暂计:92870元;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3)粤2072民初3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石亚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30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