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55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2072民初553

卢卫康、梁锦祥:

本院受理原告彭卓瑶与被告卢卫康、梁锦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553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原告彭卓瑶与被告卢卫康于2018628日签订的横栏镇宝裕村五三队用地转让《协议》无效;

二、被告卢卫康、梁锦祥立即向原告返还横栏镇宝裕村五三队用地转让款人民币371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371000元为基数,自201888日起至20198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820日起至全部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023)粤2072民初5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卢卫康、梁锦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515日上午10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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