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55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553号
卢卫康、梁锦祥:
本院受理原告彭卓瑶与被告卢卫康、梁锦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553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原告彭卓瑶与被告卢卫康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的横栏镇宝裕村五三队用地转让《协议》无效;
二、被告卢卫康、梁锦祥立即向原告返还横栏镇宝裕村五三队用地转让款人民币371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37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日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023)粤2072民初5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卢卫康、梁锦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5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