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651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651号
蒋剑龙:
本院受理原告梁权锋与被告蒋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651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9000元及利息3305元(以39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4.8%从2021年12月30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22年7月27日,14.8%/365天*39000元*209天);
二、被告承担诉讼费。
以上合计42305元。
(2023)粤2072民初6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蒋剑龙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