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651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651

蒋剑龙:

本院受理原告梁权锋与被告蒋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651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9000元及利息3305元(以39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4.8%20211230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22727日,14.8%/365*39000*209天);

二、被告承担诉讼费。

以上合计42305元。

2023)粤2072民初6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蒋剑龙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530日上午93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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