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955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955号
胡勇兴:
本院受理原告梁浚贤与被告胡勇兴健康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955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共4368元(住院费与检查费合计3633元,住院伙食费124元,误工费611元,合计4368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9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胡勇兴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29日14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