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955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2072民初1955

胡勇兴:

本院受理原告梁浚贤与被告胡勇兴健康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955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共4368元(住院费与检查费合计3633元,住院伙食费124元,误工费611元,合计4368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9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胡勇兴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52914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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