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4248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4-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4248号
陆凡乐: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龙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韦日兰、陆凡乐、王德宇、罗晓辉、杨莉丽、曾守道、李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陆凡乐向原告中山市龙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勤政路朗晴名门园3幢1602室的商品房】2021年1月至2022年11月的物业服务费用3591.95元及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暂计2022年11月7日为410.3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陆凡乐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之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19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