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4248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4-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4248号

陆凡乐: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龙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韦日兰、陆凡乐、王德宇、罗晓辉、杨莉丽、曾守道、李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陆凡乐向原告中山市龙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勤政路朗晴名门园3幢1602室的商品房】2021年1月至2022年11月的物业服务费用3591.95元及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暂计2022年11月7日为410.3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陆凡乐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之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19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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