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为求一份工作借名给公司买货车

被辞退后起诉企业要求将车过户并支付费用获胜诉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1-06

  为了得到一份快递公司客服的工作,阿琼(化名)同意“借名买车”,将公司的货车登记在自己名下。结果刚入职不久,快递公司就因合伙纠纷停止经营。阿琼丢了工作不说,还损失了4000余元车辆通行费和车船税。为此,她将快递公司负责人告上法庭。1月4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这起物权纠纷的一审判决。
  2014年2月,阿琼想入职某快递公司从事客服工作,该公司想购买一台货车用于送货,经营者何某提出将货车登记在阿琼名下。为了得到工作,阿琼同意并在2014年2月中旬办理了货车的各项登记手续。
  好景不长,阿琼入职公司不到2个月,该快递公司就因为合伙人阿伟(化名)和何某在经营中产生纠纷而停止运营了。随后,阿伟与何某因合伙纠纷对簿公堂,官司从2014年打到了2016年。
  期间,阿琼给公司垫付了2014-2016年的车辆通行费和车船税和滞纳金等共计4785.62元。随后,阿琼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将涉案货车过户至快递公司名下,并返还她垫付的4785.62元。
  市第二法院审理认为,货车虽然登记在阿琼名下,但实际上属于快递公司与何某的共有财产,阿琼只是货车的名义权利人,快递公司与何某方才是实际权利人。因此,快递公司与何某均负有配合办理涉案货车过户手续的义务,与货车相关的管理事务和税费负担都应由快递公司与何某担负。
  近日,法院一审判令快递公司配合阿琼办理货车的过户手续,承担过户费用;并向阿琼返还4785.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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