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追货款欲烧物流公司

该男子犯罪未遂获缓刑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1-18

    1月17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一起放火罪案情的判决。为了追讨被拖欠的货款,39岁的杨某志到物流公司欲放火。幸运的是,警方夺走了他手中燃烧的汽油瓶,事件未造成严重后果。杨某志因此获刑1年缓刑2年。

  2016年8月31日下午3时25分许,杨某志为追讨横栏镇某物流公司拖欠他的代收货款,携带打火机和一瓶装有汽油的饮料瓶、一瓶液化气瓶到物流公司办公室,扬言不支付货款就点燃汽油瓶、引爆液化气瓶。

  公安人员接报后赶到现场进行劝说,杨某志不听劝阻,在公安人员欲从其手中夺走打火机时点燃汽油瓶,后消防人员用灭火器将汽油瓶的火扑灭。市第二法院认为,杨某志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他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近日,法院结合他犯罪未遂,对他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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