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团伙制售2170万元假发票

4被告人分获刑2年半至4年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2-15

本报讯 2月14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一起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的判决。一团伙在结伙伪造普通发票并向中山、东莞等地邮寄销售,落网时被查获34万余张假发票,面值共计2170万余元。近日,4名被告人分获2年半至4年半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主犯叫张某权,今年43岁,湖北人。2012年,他曾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刑2年半,刑满释放几年后,他又重操就业。2015年3月份起,张某权雇用张某、黄某莹、童某出售伪造的普通发票。张某权租用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南社大街一住房,负责购买半成品、成品假发票、假冒公章以及全面统筹管理。

童某为负责到广东省各地市写出售假发票的广告标语,黄某莹负责接听、登记购买假发票的电话,张某负责用电脑、打印机、假冒公章等伪造和寄售假发票,通过电话订货、快递发货的形式,多次将伪造的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的定额、机打的普通发票销往中山市三角镇、东莞市望牛墩镇及江苏省等地。

2015年8月20日,警方捣毁该制售假发票团伙,在出租屋内缴获发票347832张 (发票面值共计21703510元),并缴获832枚伪造的全省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章。经税务机关鉴定,缴获的347832张发票均为假发票。

市第二法院认为,张某权、张某、黄某莹、童某为结伙伪造、出售伪造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张某权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而且他和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莹、童某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结合案情,对张某权判刑4年半,处罚金30万;对张某判刑3年3个月,处罚金8万。黄某莹获刑2年9个月,处罚金7万;童某获刑2年半,被处罚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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