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放火烧车男子获刑三年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01

本报讯 2月27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一起放火罪的一审判决。30岁的中山男子梁某盛酒后放火烧摩托车,结果为此领刑3年。

梁某盛案发前是中山市某光电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7月3日1时许,他酒后驾驶摩托车从阜沙镇某KTV 回家。经过阜沙镇兴阜三街一茶庄附近时,看见一辆女装摩托车停放在路边,遂从路边捡来一黑色胶条,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胶条,放到该摩托车座位上致该车着火燃烧,随后梁某盛驾车逃离现场。当日2时许,中山市公安消防支队黄圃大队接到火警后派员赶赴现场将火灾扑灭。摩托车烧剩骨架,消防部门现场勘验、取证后证实是人为纵火。

去年7月13日17时许,警方在阜沙镇壹加壹商场附近路段将梁某盛抓获。案发后,梁某盛共赔偿1.1万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近日,市第二法院对梁某盛纵火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梁某盛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他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法院结合案情,一审对他判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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