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付了定金无法签订购房合同

起诉开发商获判双倍定金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7-08-15

  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书交了定金买房,但苦等半年后却没有等来购房合同,而是收到了此前交付的3万元团购金。今年初,购房者李先生向市第二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2万元,再赔偿2万元。8月14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该案的一审判决。

  2016年7月3日,李先生与中山某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书》,以总价68.6万元购买该小区1栋4座301单位商品房。李先生先付2万元定金,7月18日前付首期款(含定金)20.6万元,余款48万元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通过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支付。

  2016年8月14日,开发商向李先生发出通知称,因近期按揭申请较多,银行需逐一审查客户资料才能安排签约,导致开发商未能及时与李先生办理签约手续,开发商保证认购事宜相关的后续签约工作将在2016年9月底完成。

  2016年8月18日,开发商向李先生承诺将在 2016 年9月 20日前与李先生办理所有购房手续,如开发商未能如期办理,将退还李先生所有房款5万元。结果,开发商一直未与李先生签订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7年1月23日,开发商退还了3万元团购金给李先生,其余款项仍未退还。李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开发商没有到庭应诉。市第二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开发商没有按约定与李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李先生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定金4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近日,市第二法院判令开发商双倍返还李先生购房定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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