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房遭违约获卖家赔6.5万元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7-09-20

  中山男子白某经中介介绍,买了一套位于横栏镇的房子,在交了30000元定金和5000元中介服务费后,卖家没有及时注销抵押并补办房产证,导致房子未能过户。更让白某没想到的是,由于涉嫌案件,该房子已被法院查封。无奈之下,白某把卖方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合同、依据合法约定返双倍定金、赔偿损失。记者昨日获悉,白某的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2015年12月25日,白某与李某、赵某签订《某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卖方李某、赵某将其位于中山市横栏镇庆丰2号格林美域一套房子以525000元的价格卖给白某。按照约定,由于买卖的房地产处于抵押状态,买方需提前支付首期款给卖方作为还清贷款之用,此款于卖方领取房地产证并买方与卖方到银行申请办理贷款后10天内支付,卖方应于收到首期款后30个工作日内还清该房地产之银行欠款,并与买方到中山市横栏镇国土分局办理过户手续。

  签订合同后,白某向李某、赵某支付了定金30000元,同日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5000元。后李某、赵某未与白某到银行申请办理还清贷款,未办妥涉案房屋的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导致该房地产无法完成交易。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如卖方在收取定金后不依合同将房地产售予买方,则卖方须返还买方双倍定金予弥补买方之损失。”此外,中山市第二法院受理的另一案于2016年5月19日对涉案房屋予以查封。

  白某把李某、赵某起诉至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向白某双倍返还定金共60000元的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白某因履行合同支付了中介服务费5000元应认定为其损失,其有权要求李某、赵某赔偿。法院审理后对其诉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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