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549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5498号
魏再铳:
本院受理原告杨超与被告魏再铳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4)粤2072民初15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魏再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超支付货款73838元及利息(自2023年10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6元(已由原告杨超预交),由被告魏再铳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迳付原告杨超,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
联系电话:0760-22788013、22788071 承办法官:周玲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