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血与温情:保障“守信”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探索办案新模式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6-06

说到法院的被执行人,大家的脑海里一般浮现出这样的印象:要么百般推诿,“要钱没有,要命不给”,其他随你处置;要么蛮横对抗,“老子天下第一”,看你能奈我何?更有甚者,明明拒不履行,反而摆出一幅受害者的心态,埋怨世道不公,哭哭啼啼,仿佛他是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

对于这类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将严厉打击,毫不手软:查封、冻结、扣押、处置财产,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并非所有的被执行人都是这样,还有……

另类“守信”被执行人

1、一时困难无法履行......

商海沉浮,有赚有亏。部分被执行人平时信用状况较好,但确因资金一时周转不开而被起诉。他们名下有足额财产,也愿意履行债务,但一时拿不出足额现金。

2、财产不足,但有心还债......

部分当事人,曾经风光过,名下有别墅、豪车若干,但因生意失败,现无收入,生活存在一定困难,但愿意配合法院变现偿还债务。

对于此两类被执行人,应当区别对待,以救活企业、维护经济发展为大局,在合法范围内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发展和稳定。

正义的真谛在于兑现和保障,而不在于惩治。

近一年来,我院执行局不断探索,在创新执行方式,救活市场主体,保障被执行人生产、生存方面尽到了司法机关应有的力量,充分展示了执行工作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案例一、宽限履行期,千万标的十天执结

2017年,执行局在执行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注意到被执行人何某因资金一时周转困难拖欠银行贷款1000余万元,何某名下有价值亿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且其经营的公司也一直在正常经营,有可观收益。执行局领导意识到,可以通过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方式让何某逐笔偿还债务,一方面银行有抵押权在手,无后顾之忧,且延长还款期限会增加银行利息收益 ,另一方面何某的企业在正常经营,有固定收入可以逐笔清偿该债务。若此事能够以此解决,将会出现双赢的效果。

执行局领导约谈当事人,说明利害,最终达成了一致,银行给予何某一定的宽限期直至履行完毕。

此案立案后10天就顺利执结,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法院的工作也大大缩减,收到了三赢得效果。为类似案例的顺利解决提供了经验。

此后,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形成了制度化:对当事人一时经营困难,但有财产可供执行、有固定收入且申请人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的案件,尽量以延长履行期限的方式促成双方和解。

案例二、与被执行人和谐沟通,友好推进

被执行人林某、何某(两夫妻)因在银行借款,由某担保公司担保,后因林某、何某不能清偿银行债务,担保公司代偿后起诉林某、何某追偿,法院判令林某、何某连带清偿债务1300余万元。

经执行调查,林某、何某在中山市有多套房地产(其中一套为现在居所),但仍资不抵债。被执行人因生意破产,一家人仅以小店维持生计。虽生活暂时艰难,但两人仍愿意配合法院处置财产偿还债务。

2018年3月份,执行法官要求林某一家搬出现居住的房屋。林某反映,孩子马上要参加高考,希望法院能够让其居住至高考完毕,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后获得法院同意。同时,为配合法院的工作,林某交出所有房产的钥匙。

另外,考虑到两人生活的实际困难,法院也表示,即使房屋被拍卖后也可征询买受人意见,采取产权过户,由林某家庭以租赁的方式继续居住的执行措施。林某表示感谢,愿意全力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此房屋的查勘、评估都在平和的气氛中进行,林某全程配合。执行工作无阻碍进行,为顺利变现奠定了基础。

在执行过程中,逐步探索腾退房屋与评估同步启动,或评估先于腾退的机制,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

案例三、推动企业合作,数亿标的案件获突破

某集团、A房地产公司等共拖欠多家银行金融借款三亿余元,因判决后不能及时履行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经调查,各银行对被执行人名下160多亩土地享有抵押权,经评估上述土地净值5亿元。在处置上述财产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反映B房地产公司愿与其合作,由B房地产公司代偿三亿余元的债务,并将上述土地抵押给B公司。

从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先后几次审查、建议修改被执行人与B公司的合作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合作协议。

现B公司已经办理交款内部审批手续,不日将汇入法院执行账户。

若不能促成双方合作,此案的唯一解决之道在于处置被执行人房地产,一方面买受人可能面临缴纳巨额税款、受房地产调控政策制约,增加潜在风险。另一方面也容易使被执行企业陷入僵局,很有可能破产,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更不是司法机关的本意。

初现成效

2018年,共促成执行和解657宗,占结案总数的22%,和解标的 3880余万元。

随着“基本解决执行难”胜利在望,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不敢有丝毫松懈,不断创新工作模式,特别是在经济案件中,以“保障申请人权益、拯救被执行人生产,促进双方共赢”为出发点,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以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来衡量案件的执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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