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945号民事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8-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945号

 

邓贵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一菱电线厂诉被告中山市纵海灯饰科技厂、邓贵忠、谢家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纵海灯饰科技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一菱电线厂支付货款20240元;

二、若被告中山市纵海灯饰科技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则由被告邓贵忠、谢家坚连带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中山市一菱电线厂负担220元,被告中山市纵海灯饰科技厂、邓贵忠、谢家坚负担380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邓贵忠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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