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167号判决书公告(2)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8-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167号
李静:
本院受理原告莫江平与被告李静、李润保、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10000元给原告莫江平;
二、被告李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90984.09元给原告莫江平;
三、驳回原告莫江平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37元,由原告莫江平负担80元,被告李静负担976元,由被告信达财保中山公司负担1181元(原告莫江平已预交2237元,本院不另行收退,两被告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负担部分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