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8-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246号
黄冠波、马顺芳:
本院受理原告梁彦潮诉被告黄冠波、马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冠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梁彦潮归还借款本金272500元并支付利息(以2725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黄冠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梁彦潮支付律师费8000元;
三、原告梁彦潮对被告黄冠波所有的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凤安路1号万科金色家园7幢3102房[房产证号:0214039459,土地证号:国(2014)易0301141]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3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梁彦潮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9900元,由原告梁彦潮负担1900元,被告黄冠波负担8000元(该款原告梁彦潮已预交,被告黄冠波应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支付给原告梁彦潮,本院不另行收退)。
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发出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