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575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8-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575号

冼杨君:

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冼杨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冼杨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574.76元以及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截止2017年12月31日为1799.38元,后续违约金以本金4574.76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另收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你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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