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758号公告判决书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8-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758号
刘道建:
本院受理原告许嗣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72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道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许嗣欢借款62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10日起至清还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刘道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许嗣欢违约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刘道建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偿还借款时一并返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