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839号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8-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1839号

中山市澳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宇恩:

  本院受理原告鲁利辉诉被告中山市澳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宇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8)粤2072民初1839号民事起诉状,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1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率1.5倍自2017年1月1日起计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18年1月31日为72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18年9月17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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